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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明确粤港澳大湾区人身险产品要求

       11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向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及各人身险公司印发《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人身保险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粤港澳大湾区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大湾区保险产品”)的要求及监管安排。
      《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开发的大湾区保险产品除了要求应当依法合规外,还在产品名称、销售区域、跨境医疗险产品保障区域、费率厘定四个部分做了规定。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发的大湾区保险产品名称应当包含“粤港澳大湾区”字样,并根据产品类型分别包含“医疗保险”或“重大疾病保险”字样。
      《通知》要求大湾区保险产品主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销售,可扩展至广东省全域。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发的跨境医疗险产品以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责任范围,不得包含疾病责任,不得带有返还保费责任。治疗行为发生地应当主要涵盖粤港澳大湾区。其中,内地保障区域可扩展至广东省全域,以及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主要城市;境外保障区域限于香港、澳门。保险公司在上述保障区域内,为客户境外治疗提供就医安排和理赔款直接结算服务。各人身险公司可以通过与港澳地区保险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合作,为赴港澳地区就医客户提供就医安排和理赔款直接结算服务,也可以为港澳地区保险公司赴内地就医客户提供就医安排和理赔款垫付业务。
       在费率厘定上,《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发的跨境医疗险产品主要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医疗健康和商业保险经验数据定价,保额上限可适度提高与港澳接轨。产品费率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全国性重疾产品不得使用大湾区产品专属经验发生率表进行定价。
       在监管安排安排上,《通知》指出,银保监会遵循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和鼓励产品创新的原则,授权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大湾区保险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产品审批或者备案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在产品监管上,《通知》表示,各人身保险公司开发销售大湾区保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按照拟销售区域,将保险产品相关材料报送广东银保监局或者深圳银保监局审批或者备案。同时,广东银保监局和深圳银保监局负责对其监管辖区内销售的大湾区保险产品进行日常监管。
       在监管联动工作机制上,《通知》指出,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应当加强监管联动,密切跟踪监测大湾区保险产品业务经营情况,协商解决业务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按时向银保监会报告辖区大湾区保险产品审批备案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工作措施、建议等。
       另外,银保监会指出,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产品和销售监管要求,严禁跨区、跨境销售,严禁对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夸大及不实宣传。对于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销售区域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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